遂宁职业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成立、教育部备案的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学院地处“成渝之心”,四川省现代产业基地,四川省“六大都市区”之一的遂宁市。
学院秉承“明德至善、博学笃行”的办学理念,服务地方和国家发展战略,积极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构建以专科层次为主体,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协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努力把学院建设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区域一流”的现代化高职院校。
第一条 为规范遂宁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是:遂宁职业学院;简称:遂职院;英文 名称是:Suini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的法人住所是: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空港大道 30 号;学院的办学地址是: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空港大道 30 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 2023 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学院,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五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定位:立足地方,面向区域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职院校。
办学目标:学院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坚持 “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秉承“明德至善、博学笃行”的办学理念,服务地方和国家发展战略,抢抓机遇,开拓创新。积极融入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构建以专科层次为主体,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协同发展的办学格局。努力把学院建设成办学特色鲜明、教学资源优质、社会认可度高的“高质高能”特色高职院校,为遂宁市乃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办学特色:学院立足四川、成渝、全国“三张地图”,以探索实施产教融合共同体为改革载体,以区域经济建设为需求,优先发展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医药卫生、现代物流、城乡建设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形成特色鲜明的品牌专业群,推动产业升级发展、为行业企业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技术技能支撑。
第六条 学院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遂宁高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 600 万元;捐赠者:遂宁高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 600 万元,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 学院办学规模暂定为 7000 人,办学层次为普通高等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备同等学历学生。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遂宁职业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遂宁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遂宁职业学院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总支)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学院理事会、院长、各级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总支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七条 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总支批准,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
有正式党员 7 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 7 人的党支部,设 1 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 1 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 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
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总支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总支同意。强化党总支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总支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总支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总支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加强对学院师生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大在优秀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培养和吸收符合条件的学院举办者入党。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符合转入条件的教职工党员、符合转出条件的毕业生党员尽快转接组织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党总支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共遂宁职业学院总支部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共青团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 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 5 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院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与学生相联系的桥梁,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宗旨,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院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等机构。
学院共青团在学院党总支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 9 人,由举办者代表、党总支书记、院长、教职工代表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院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设副理事长 1 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会议需有 5 名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 1/2 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院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 2/3 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院长任期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 70 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 10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五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学院理事长或者院长担任,依法代表学院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 3 人组成,推选 1 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院党组织纪检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院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院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 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四十条 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院长办公室、人事处、 财务处、教务处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全日制职业教育与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学历职业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学院以电子信息、医药卫生、城市交通、建筑工程、艺术教育等大类专业构建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专业体系,着力发展区域一流、特色鲜明的职业教育。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制度。
在国家相关专业建设的规范下,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进行评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实训质量。
(一)教学管理。
学院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均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执行。
(二)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籍管理主要工作:学生学籍注册、休学、退学、保留学籍、升(留)级、转学、转专业等。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并根据学生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毕业(结业)形式。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准予结业。学院院长职位暂时空缺时,毕业生毕(结)业证书的 “校长签印”栏印章,可由暂时负责学院行政工作的学院领导或学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代行院长职权的学院领导名章代替签发,至任命新院长为止。
(四)学生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
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坚持“育人为本”,管理与育人相结合,坚持学生以学为主,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关学院发展战略、事关学生重大利益的决策或决定,学院应当向学生会或学生代表通报,听取他们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五)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遵循《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与监督机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1—3 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主任聘任,任期三年,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主要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保障全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院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五)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社会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参加文娱体育活动;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中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依据条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转学、休学、退学;
(八)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教代会、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教职工对学院给予的聘任、考核、奖惩、相关福利或其他院内分配实施方案等问题有异议时,可以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团委、学代会、学生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在校学生对于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 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费、住宿费定价坚持公益属性、成本依据、信息公开、稳妥有序,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履行备案程序,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跨学年预收,收费严格执行备案标准。学费调整时,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往届生仍执行原收费标准。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在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与学费、住宿费混淆,具体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院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院理事会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或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行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条 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院继续办学。
第六十一条 学院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院办 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修改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三条 学院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改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五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